(1)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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