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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来源:本站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0-22 | 16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饮料、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9大类食品71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和质量指标不合格等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南宁市邕宁区伟健日杂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沙甜天然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生产的“曾村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柳城县玉露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桂林市“象山区云涛超市”销售的、标称桂林茂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卷蛋黄桂花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来宾“合山市鹏飞超市榕园店”销售的、标称柳州市柳南区毅琴食品厂生产的“食用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崇左市扶绥县“东区农贸市场51号摊吕庆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乌石街农贸市场331-332号赵新文销售的“线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老邓河鱼海鲜店”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11号综合市场内蓝艳勤销售的“花甲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玉林市“博白县宝中宝购物广场”销售的“豆角”,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广西南宁市喜多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强大食品厂生产的“鲜湿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桂林市“龙胜通达商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百色市“田林县禾晟百货店”销售的“油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河池市“巴马百泰超市”销售的、标称隆尧彭山食品厂生产的“绵白糖(分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还原糖分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隆尧彭山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贵港“桂平市俊华烟酒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玉林市友生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吐司”,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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