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第二条规定:
(1)根据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对康复住院时间予以合理限制,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职业康复住院时限一般为60 天,最长不超过180天,职业康复住院时限可分段累计计算。
(2)如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已到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安装辅助器具者,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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