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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治理典型案例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管局 | 作者:苏琳婷 | 发布时间: 2026-06-17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2026 年以来,玉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案件,从严从重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净化肉制品市场经营环境,形成强大执法震慑效应。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陆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虚假宣传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陆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麻辣烫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在网络平台销售“骨肉相连”时,宣传产品含有鱼肉食材,但该食材外包装配料仅标注鸡肉、鸭软骨等,无鱼肉成分,线上宣传与实际原料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采购该肉制品食材时,未依法查验供货商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5月,陆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线上“滤镜”不能替代线下“真材实料”。当前食品餐饮线上经营普及,但部分商家为吸引流量夸大或虚构食材成分,同时忽视进货查验,形成“宣传失真、溯源断档”的双重风险。本案的查处,既打击了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重申了进货查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对线上线下一体经营的餐饮商户形成有力震慑,督促餐饮经营者诚信经营、严守进货查验底线,规范肉制品食材采购、宣传、销售全流程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餐饮市场环境。

案例二:福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未开展食品出厂检验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福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多项食品安全违法。经查,企业原料冻库存放过期去骨鸡爪,未按要求清理;2026年2月28日生产的速冻油炸凤爪内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该公司曾因未执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在2026年1月被该局当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但企业拒不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2026年5月,福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制品是群众日常消费的重点民生食品,其生产经营规范直接关系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生产日期是追溯食品安全的“生命线”,出厂检验是质量管控的“防火墙”。本案中,涉案企业同时存在留存过期原料、未标注生产日期、出厂检验缺位且拒不整改等问题,暴露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悬空、漠视整改指令的深层隐患。此类行为不仅切断产品溯源链条,更大幅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处有力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拒不整改必严惩”的监管导向。

案例三: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玉林某食品有限公司泡鸭爪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结果,发现玉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生产的泡鸭爪(微辣)的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同时存在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添加剂“超量”与生产日期“造假”是即食肉制品生产中的两大“顽疾”,以小型生产企业为多发。本案暴露出部分小企业生产加工操作不规范、过程复核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通过严格抽检、依法处置,警示所有小型食品生产者,必须完善内控流程、增设复核机制、强化员工培训,决不能让“小问题”演变为“大隐患”,切实守住产品真实生产日期和添加剂使用标准两条底线。

案例四: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容县某百货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猪肉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容县市场监管局对容县某百货超市在售猪肉(后腿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后腿肉(猪肉)的检验项目中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6年1月,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猪肉是群众消费量最大的肉制品之一,兽药残留超标直接威胁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一方面,对流通环节发现的兽药残留问题坚持“零容忍”,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另一方面,准确适用食品安全免责条款,对已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过错的经营者免予罚款,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同时提醒各类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经营户,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主动排查畜禽肉制品兽药残留风险。

案例五: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业县城隍镇某生鲜肉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生产腊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结果,发现城隍镇某生鲜肉店于2025年10月生产的腊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查实,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生产加工腊肠,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在采购猪肉等原料时,未查验猪肉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按规定留存购进单据。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兴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腊肠是地方特色肉制品。但城乡结合部及乡镇的小作坊、生鲜店往往成为无证生产、滥用添加剂的“重灾区”。本案直面小作坊及零散加工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进货查验缺失等违法行为。它告诫所有肉制品小作坊和生鲜经营户:取得合法资质是前提,遵守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底线,落实原料索证索票是法定义务,各环节若出现履职缺位,执法追责必将依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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