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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河池市市场监管局 | 作者:罗玲 | 发布时间: 2026-04-24 | 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深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网络餐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环江某炸串风味小吃店鸭肉冒充牛肉销售、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环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举报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购买环江某炸串风味小吃店销售的“手把嫩滑牛肉小串”不是牛肉,与商品详情页“牛肉”宣传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将预包装食品“荣旺手把牛肉串”经油炸加工后以“手把滑嫩牛肉小串”的名义在线上线下销售,“荣旺手把牛肉串”包装袋上明确标注配料为鸭胸肉、饮用水、玉米淀粉、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高粱红、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辣椒红),不含牛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环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聚焦网络餐饮领域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的突出问题,当事人将鸭胸肉加工的食品冒充牛肉销售,不仅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规范经营指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前应认真核对食品原料信息,确保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真实,线上宣传与实物一致,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巴马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3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巴马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调料区存放的“百家鲜沙拉酱"“家家多大红浙醋”“韩式烧烤汁”“然味膳烧腊脆皮水”和“陶味园味椒盐”5种食品调料超过保质期,同时,店内有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巴马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直指网络餐饮原料安全与从业人员健康两大核心风险点,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调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属于典型的漠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过期食品调料可能引发肠胃不适、食物中毒等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则增加了食品交叉污染的风险,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

规范经营指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排查过期食材,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东兰某麻辣烫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5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东兰县某麻辣烫店食品加工间狭小、乱摆放杂物、油污堆积严重、地面脏乱、环境卫生差;就餐区物品堆放杂乱、桌面油污明显、私人物品随意摆放、选菜柜内有异味且与私人物品混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东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反映出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重视不足、管理混乱的突出问题,加工间油污堆积、私人物品与食品混放等行为,极易导致食品污染,滋生细菌、霉菌等有害微生物,进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规范经营指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增强环境卫生管理意识,保持食品处理区、就餐区环境清洁卫生,改善经营条件,规范物品摆放,落实卫生清洁制度,及时清除卫生死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营造干净、卫生、安全的餐饮消费环境。

金城江区某桂林米粉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设施设备不全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金城江区某桂林米粉店加工间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冰柜冷冻温度不符合要求,加工间天花板吊顶未密封,防虫、防尘、防鼠“三防”措施不到位、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是网络餐饮多类违规行为叠加的典型代表,当事人同时存在食品贮存不规范、冰箱温度不达标、“三防”设施缺失、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多项违规行为,涵盖了食品储存、有害生物防治、人员管理等多个关键环节,反映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漠视、日常管理极度松散,多项违规行为叠加放大了食品安全风险,极易引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问题。

规范经营指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经营全流程、全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规范食品贮存,定期监测冰箱温度,确保符合食品贮存要求(冷藏温度范围应在0℃~8℃,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其中预包装冷冻食品要求-18℃以下贮存),配齐并正常使用防虫、防尘、防鼠“三防”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入侵,从业人员定期体检,杜绝无证从业。

宜州区某螺蛳粉店场所卫生不达标、三防措施不到位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1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宜州区某螺蛳粉店存在抽油烟机油垢厚、加工间进出口处无防蝇设施、排水沟盖板有3处缺口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宜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聚焦网络餐饮经营场所卫生与有害生物防控的薄弱环节,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整洁、未落实“三防”措施,极易导致有害生物侵入,污染食品原料和加工环境,增加食品污染风险,进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也反映出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松散的问题。

规范经营指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仅要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更要配齐、用好防鼠、防虫、防尘“三防”设施,在加工间进出口处安装并正确使用门、纱门、防蝇胶(纱)帘或风幕机,必要时安装粘捕式灭蝇灯;要确保排水沟盖板完好,网眼应小于10mm。建立常态化环境消杀和设施维护制度,从硬件和管理两方面防范有害生物污染风险。

南丹县某美食店未查验原料合格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5日,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南丹县某美食店在采购大米、食用调和油、生猪脚等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店内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暴露了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原料采购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严重漏洞,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原料合格证明,无法确保原料安全,存在采购不合格原料、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违反了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可能导致食品交叉污染,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充分体现了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规范经营指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从源头把控原料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还应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持证上岗、定期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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