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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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