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为保障产生争议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影响甚至耽误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企......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
端午节快到了,粽子应该怎么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4批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5批次......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2批次食品不合......
灌阳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排查“3·15”晚会曝光问题鸡爪
容县市场监管局聚焦春季开学首餐 筑牢校园食安防线
上林县疏堵并举强监管 筑牢校园周边食安防线
河池开展“3·15”曝光鸡爪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北海启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暨“你点我检、你抽我查”主题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