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企......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
端午节快到了,粽子应该怎么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4批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5批次......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2批次食品不合......
贺州市“八桂食安”四色融合 精准服务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召开海鲜加工经营户约谈会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 筑牢老年群体消费安全防线
浦北县两部门联合检查夜市 守牢肉制品安全关口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