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醉酒标准,对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 GB19522-2004)执行。“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上述情况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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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1996年进入集市铸造厂从事铸边工作。2011年的一天,车间主任派他到该厂另外一车间拿工具。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地坠落的砖块砸伤头部,当即被送往医浣救治,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出院后,田某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他不是在本职岗位受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田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虽然田某的致伤地点不是本职岗位,但他是受领导(车间主任)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另一车间拿工具的,故其受伤地点应属于工作场所。这一事故具有一艘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田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予田某工伤待遇。